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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生产用车辆申领许可证问题的通知
[89]署监一字第418号
颁布时间:1989-06-02
1989年6月2日 [89]署监一字第418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经贸部[89]外经贸管进字第8号通知中第(二)条的规定,对外商投 资企业进口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车辆,应申领进口许可证,但"不包括生产用的货车、 客货两用车、特种车",对此,各地理解不一。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生产用车辆,根 据《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和海关总署[88]署货字第11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免领 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 二、其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和国内经营业务(如各类 饭店、酒吧、餐厅、室内装修、承包工程等服务性企业)所需进口的生产用车辆、根 据经贸部上述《实施办法》中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和[89]外经贸管进字第8号 文第(二)条的规定,应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经贸部签发的许可证验放。 三、以往所发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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