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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摘要转发《木材进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89]署监一字第66号
颁布时间:1989-04-21
1989年4月21日 [89]署监一字第66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经贸部以[89]外经贸进出字第184号文件制定 了《木材进口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的内容摘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木材进口坚持统一经营的原则,由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中国木 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木材进出口公司)统一代理国家计划内及地方和部门的 木材进口订货。 二、对于少量、急需自用部分木材,地方经贸厅(委、局)可指定本地区一 至两家有木材经营权、经营能力较强的外贸公司,报经贸部核准后,由指定以司直接 委托中国木材进出口公司在国外的采购网点订货。委托单位凭经贸部核准的证件和有 关部委下达的木材进口配额申请进口许可证。 三、进料加工项下进口木材免领进口许可证。各地方、部门凡为加工出口而 进口木材,可由加工出口的外贸企业自行进口,海关按进料加工有关规定凭进料加工 批件放行。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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