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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进口货物中逾期未报关货物处理原则的批复
[87]署货字第216号
颁布时间:1987-06-09
1987年6月9日 [87]署货字第216号 福州海关: 你关[87]榕关货字第019号文悉。 关于进口货物中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强调以法治 港的精神,经商国家经委,现将海关对进口货物中逾期未报关货物的处理原则通知如 下: 逾期未报关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按照海关法进行处理。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 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经催促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 处理。所得价款经扣除运输、装卸、储运等费用和税款后的余款,上缴国库。对于逾 期未报关的进口货物,请港口、车站、航空港站等运输、隼运部门开列清单,以便海 关会同有关部门清查处理。海关对逾期未报关的进口货物,凡是能查到收货人线索的, 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妥善处理,尽可能做到物归原主,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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