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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保税区免税进口车辆解除监管手续问题的通知
署税[2000]389号
颁布时间:2000-07-19
2000年7月19日 署税[2000]389号 天津、大连、上海、南京、宁波、福州、厦门、青岛、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海 口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保税区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问题的批复》(署税[2000] 78号)第二条规定:“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有关企业和单位可向保税区海 关提出申请,经直属海关核准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其中车辆需报总署核准”。为进 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简化审批手续的指示精神,经研究, 保税区免税进口车辆监管年限届满时,其解除海关监管的审批不再报总署核准,由保 税区海关依照《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 免税办法〉的通知》(署监一[1992]1099号)有关规定,报经直属海关核准后直接办 理解除监管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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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原产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进口货物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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