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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造成损坏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87]署货字第650号
颁布时间:1987-06-25
1987年6月25日 [87]署货字第650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海关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 品的,应赔偿实际损失"。这一规定既要求海关关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念,依法行 使职权;又体现了人民海关保障货物收发货人,物品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为更 好地执行这一规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造成损坏的赔偿办 法》。现随文发给你们,请对外公布实施并将执行中应掌握的几项原则明确如下: 一、赔偿范围 海关关员在查验货物、物品过程中造成的直接损失,才予以赔偿。海关关员在执行职 务以外造成的损失,应由关员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查验关员的要求。 查验进出口货物、物品时,应由货物的收、发货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搬移、 开拆和重封货物包装。海关径行查验、复验或提取样品时,应注意爱护货物、物品, 避免损坏。 三、明确海关与有关部门的责任界限。 海关查验货物、物品后,在交给有关部门时,如对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 物品完好无损,以后如发现损坏情事,海关不负责赔偿。 在海关查验前,货物、物品业已损坏或短少的,海关不负责赔偿。在海关查验时 应由承运、保管部门、邮局作出记录,并由海关查验人员、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 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以及有关部门在场人员在破损记录上签字,并将其中一份交海关 存查。 四、赔偿费的开支。 赔偿费暂由查私办案费中垫付。 五、附件二、三两种表格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在收到统一印制的表格之前,各 关可比照表格样式自行印制使用。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造成损坏的赔偿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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