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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第二期)》的通知
财清办[1997]50号
颁布时间:1997-10-15
1997年10月15日 财清办[1997]50号 目前,随着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各地区、各部门在 产权界定和资金核实工作中又反映了一些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城镇集体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第二期)》印发给你们。供在具体工作中参考。 附件: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第二期) 一、对已进行过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但又出现纠纷的如何处理? 答: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维护政策连续性,凡已在国 有企业清产核资中进行过产权界定,且产权归属已明确,有关方已签订协议的,按照 尊重历史的原则,在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一般不再重新界定;如有关方对原界定 结果都有异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同意之后,可按现行集体企业 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重新界定。 二、如何把握有关清产核资政策文件的相互衔接? 答: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中央有关部门从工作实际出发,制定了相关产 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办法,这对于具体落实产权界定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清 产核资产权界定具体操作中需进一步明确:一是三部委下发的国经贸企[1996] 895号文件为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基本依据,其他有关文件为基本文 件的补充和细化,凡其他文件中有关产权界定政策与基本文件不一致的,均以基本文 件为准;二是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具体操作过程中要认真按照“尊重历史、 依法界定、宽严适度”的原则进行,对待历史遗留问题,从促进集体企业发展的大局 出发,做到宜粗不宜细;三是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有关工作组织、结果申报、 审批程序,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财清字[1996]13号文原则规定,可在具体工 作中可从实际出发,做好有关工作。 三、国有企业、单位举办集体企业投入资金、实物等如何界定产权? 答:城镇集体企业在创办初期和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单位)投入的资金、实 物以及无形资产等,当时已有约定的,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应按约定办理;当时 未约定投资或债权关系的,应按下列原则处理:一是如集体企业已将原有投入全部归 还国有企业(单位)的,其资产及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集体所有;二是如集 体企业确实无力偿还的,经双方协商转作为投资,其投资额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 益界定为国家所有;三是如双方协商作为借款,应由双方签定按期偿还协议,借款单 位(国有企业、单位)保留追索清偿国有资产权益的权利;四是对于为安排职工子女 就业和安置富余人员的,国家允许无偿扶持的劳服企业和民政福利企业,可将国有企 业扶持性投入界定为集体资产。 四、如何界定城镇集体企业用国家拨付的救灾款购建的资产产权? 答:对于城镇集体企业因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后,国家核拨专项 资金帮助企业用于恢复性生产而购建的资产,均属于捐助或资助性质,可界定为集体 资产。 五、在改制中的城镇集体企业是否可以执行有关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政策? 答:凡已参加清产核资的城镇集体企业在进行改制、兼并时,均可按照城镇集体 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有关政策,进行产权界定工作,明确改制企业产权关系;凡未 进行清产核资的城镇集体企业,在改制前应首先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 产核资工作,为企业改制打好基础;未按国家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已进行改制的集 体企业,不执行有关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政策。 六、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结果如何进行调帐? 答:城镇集体企业对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结果的调帐,应按财清字[1996] 13号文件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由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经贸部 门、清产核资机构进行认定或确认,并以同级清产核资机构认定或批复结果为调帐依 据。凡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中涉及国有企业国有权益变动的,经同级财政 (清产核资机构)、国资部门审核同意后相应调帐。 七、城镇集体企业实收资本在清产核资中是否允许调帐? 答:在创办集体企业时,国有企业按当时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投入的资产,在这 次清产核资中,经双方协商同意作为国有企业对集体企业的投资部分,可调增集体企 业实收资本。对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中,经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和资金核 实等工作后,其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超过规定比例的,可按企业各投资者拥有的产权 比例调增实收资本;对工商注册资本金暂没有到位的部分城镇集体企业,经清产核资 进一步核实后其注册资本金仍有差额,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补齐。 八、城市合作银行和拟组建或正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信用社怎么组织开展清产核 资工作? 答:城市信用社已经组建为城市合作银行的,应在已进行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衔接工作,并按规定填报《集体 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凡以前未进行清产核资拟组建或正在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信用 社,则应按照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组建城市合作 银行工作需要,全面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九、未将“挂靠”企业列入地区清产核资范围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清产核资工作不重不漏的工作原则,凡在户数清理和扩大试点工作中, 未将“挂靠”企业纳入地区工作范围的,在1998年全面铺开工作中均要按照有关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规定,要对“挂靠”企业进行认真甄别和清理,并要求拥有 集体资产的企业按规定全面进行清产核资。 十、各级工会对城镇集体企业投入的资产、资金及形成的权益如何进行产权界定 申报? 答: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中,对各级工会举办集体企业投入的资产、资金及 形成的权益,属于国家投入的,应界定为国有资产;属于收取会员会费余额及捐助性 质的资产投入,应界定为集体性质。 十一、基层供销合作社将部分经营积累形成的资产量化给社内职工如何确认产权? 答:一些基层供销合作社将部分经营积累形成的资产自行作内部股量化给社内职 工,对此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因而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中,暂仍视为集体所有; 待今后国家政策明确后,接国家政策规定确认产权。 十二、城市信用社和合作银行应填报哪种资金核实申报表? 答:由于城镇城市信用社和合作银行会计核算、财务制度及报表科目与农村信用 社基本相同,因此,城市信用社和合作银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各项工作及结果申报, 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邮标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发的 《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13 号]文件执行,其具体资金核实申报工作按“通知”所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 的格式进行填报。其中:已组建为城市合作银行的城市信用社,可以城市合作银行为 基本单位汇总填报《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尚未组建、拟组建或正在组建城市 合作银行的城市信用社,均以城市信用社为基本单位填报《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 十三、清产核资中负债数发生变化,其资金核实申报表中负债栏怎样填报? 答:城镇集体企业通过清产核资各阶段工作,负债数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有关政 策和财务制度规定如实调帐,《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中有关负债栏可相应填报。 原《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负债各栏的“×”号可根据实际需要删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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