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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有关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

财清办[1995]11号颁布时间:1995-02-07

     1995年2月7日 财清办[1995]11号   为了在清产核资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逐步理顺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 明确资产所有权归属,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办法》, 现对1995年清产核资中有关产权界定工作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产权界定的主要任务   根据《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的主要任务是: 解决全民企业、单位之间的财产关系不明确和有争议的问题;明确全民企业、单位对 联营、合资、股份制等企业投资的产权及权益,划清全民企业、单位对所举办或主管 的集体企业的原始投入及其权益,规定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把应属国家所 有的资产都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乡镇企业、供销社、信用社和轻工等系统中的城镇集体企业所有权界定工作,因 情况比较复杂,放在这次清产核资后,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二、产权界定的政策依据   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政策,除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主要依据以下文件规定进 行:   (一)1986年5月2日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若干财务 问题的规定》([86]财工字第153号)。   (二)1991年2月2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国有资产开办的 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产权归属问题的通知》(国资农发[1991]12号)   (三)1992年9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原国务院清产核资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清查登 记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2]52号)。   (四)1992年11月1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原国务院清产核 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 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国资法规发[1992]70号)。   (五)1992年12月4日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 民所有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2] 71号)。   (六)1993年3月3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原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办公室、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 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3]15号)。   (七)1993年10月1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国有资 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扩大试点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清[1993]120号)。   (八)1993年12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   (九)1994年10月1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调处工作试行规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第1号令)。   (十)1994年11月2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 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第2号令)。   (十一)1995年1月2日财政部下发的《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办法》(财清 [1995]2号)。   (十二)各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各部门(指国务院所 属的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   上述文件因不同发文时期个别条款有抵触的,一律从后者;各地区、各部门文件 与国家有关法律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文件有抵触的,一律从国家有关法律和国有资产 主管部门文件。   三、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一)全国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各部门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由各地区、各部门清产核资 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需要界定产权的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其产权界定工作由企业、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负责。   (四)企业、单位对列入界定范围内产权和资产,在与有关方面充分协商的基础 上,根据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签定协议,明确资产的产权归属关系,并重新签署或补 充签署有关协议,并按规定程序申报确认批复。   (五)对于界定中协商不一致的,应按规定列为“待界定资产”,报同级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仲裁。“待界定资产”在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处理。   (六)企业、单位对投资举办的集体企业、单位的产权界定,凡开办时双方有合 同或协议约定,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原始投入及其投资权益的计算可按原约定 办理;凡双方没有约定或原约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双方需重新协商确定有偿占 用方式,签署新的合同或更改原合同协议,分别按投资或债权等处理。国家另有规定 者除外。   (七)企业、单位对投资及投资权益的界定计算方法;一般以投入资产占投资时 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总额的比重,乘以产权界定时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 即为产权界定后投资企业、单位的权益数。对于数额较大、情况较复杂的投资项目的 权益,可以采取分年分段计算,逐项累加的方法。   (八)地方企业、单位的产权界定结果经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后, 报同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和批复。中央企业、单位 的产权界定结果,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 局确认和批复。   (九)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对清产核资企业、单位的产权界定工作进行监察 和审计,对违反界定政策者,应及时查处纠正。   四、产权界定的工作程序   (一)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机构,按界定项目成立由财务、设备、房地产管理 等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及其他当事企业、单位方的有关人员参加的产权界定工作小组。   (二)产权界定工作小组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政策和具体 规定,明确产权界定的目的、意义、任务及各种政策界限,广泛搜集有关企业、单位 产权变动的历史资料。   (三)当事企业、单位对资产清查阶段清出或列入应界定产权的资产或投资产权 单独列明细表登记,核查其有关账目和原始凭证,认真摸清有关情况。   (四)对应界定产权的资产或投资产权的详细资料进行核对,按国家有关政策协 商界定产权归属。经界定,各方无异议的产权,签署界定文本。   (五)根据界定初步结果,由拥有产权的企业、单位编制《资产产权界定申报表》 和起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报告。   (六)将(资产产权界定申报表)和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报告上报有关部门审核、 确认和批复。   (七)企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的批复调整有关账目。   五、产权界定申报表的编制方法   企业、单位编制《资产产权界定申报表》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本企业账上已有的、界定前产权关系清晰的长期投资不列入本表界定资 产数。   (二)企业已列入盘盈的各项实物资产,不再列入产权界定工作范围,不列入本 表界定资产数。   (三)有关《资产产权界定申报表》具体科目解释:   1.界定前被占用资产数:指企业、单位列入产权界定范围的对独立于自己的企 业(包括全民、集体、个体、合资、合作等)的长期投资和被独立于自己的企业、单 位占用的资金、实物及无形资产等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归属关系不明的资产等。   (1)资本性投资占用:指企业、单位以各种资产对独立于自己的企业投入的已 转为资本份额或股份的投资数。   (2)其他占用:指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被独立于自己的企业、单位占用,未 转为资本份额或股份的资产数(包括采取联营、租借等形式占用的资产数)。   2.界定增减资产净额:指企业、单位经过产权界定明确了产权归属而形成的本 企业、单位的资产增加数和减少数相抵后的净额。   (1)原始投资增加:指企业、单位以货币、实物和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投 入独立于自己的企业,属于本企业应入账管理而尚未入账的初始投资,经产权界定新 入账形成的增加资产数。   (2)投资留存收益增加:指企业、单位投入独立于自己的企业的因投资收益未 分配而留存在被投资企业的积累,经产权界定属于权益增值形成的增加资产数。   (3)其他增加:指企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被 独立于自己的企业占用而归属关系不明,经产权界定明确属于本企业新入账形成的增 加资产数(包括经界定后应分配的投资收益)。   3.界定后收回和继续使用数:指企业、单位经产权界定后实际收回和仍继续被 独立于自己的企业、单位使用的资产数和列入待界定的资产数。   (1)界定后收回资产数:指产权界定明确产权关系后,企业实际收回的被独立 于自己的企业、单位占用的各项实物资产、投资收益或退出投资回收的资产数。   (2)界定后被使用资产数:指经过产权界定,并以契约方式明确了产权归属, 继续被独立于自己的企业占用的资产数,具体按投资(或参股)、出借、出租、联营、 其他等五种形式分别填列。   (3)待界定资产数:指在进行产权界定工作中,因情况复杂,无确切界定根据, 产权归属暂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资产数。   (四)本规定所附《资产产权界定申报表》适用于参加1995年清产核资境内 各类企业、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签署意见后,报各级政府清 产核资机构,同时附下一级单位《资产产权界定申报表》。   (五)本规定所附《申报产权界定分项明细表》适用于需汇总上报审核确认的中 央企业。   六、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产权界定工作的组织进行情况和列入界定范围的资产情况。   (二)界定增加或减少的资产情况,界定后收回资产情况,界定后被继续占用资 产情况。   (三)产权界定工作尚存在的问题,列入“待界定资产”情况及政策性建议。   上报产权界定工作报告时,应将产权界定有关双方签定的投资(或出借、出租、 联营等)协议文本和项目明细表作为附件。   七、资产产权界定结果的报送时间   (一)企业、单位于8月31日以前将《资产产权界定申报表》和工作报告及其 附件按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一式两份分别报同 级清产核资机构、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各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于9月30日以前将所辖 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申报情况汇总后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三)中央各主管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应于9月30日以前将所属企业、单位清 产核资产权界定申报情况审核汇总后一式两份分别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及国家 国有资产管理局。 附件1:资产产权界定申报表(略) 2:中央企业申报产权界定分项明细表(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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