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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进境外资金的奖励办法(试行)
颁布时间:2000-06-26
2000年6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特制 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吸引境外资金的国内公民(不含党 政机关现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在职干部)以及华侨、港 澳台同胞、外国人和国外公司。(以下统称中介人)。 第三条 对引进境外资金来我省投资的中介人,经所在地外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 位确认后按到位额的1.5%给予奖励,奖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凭验资报告,经当地政 府和外资主管部门审核,在项目运营一个月内,向中介人先行支付0.5%,其余1 %待企业或项目上缴财政税收后兑现。 第四条 青海省人民政府对引资枷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中介人颁发表 彰证书;贸易经济合作厅对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中介人颁发表彰证书。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 本办法为准。 第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授予青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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