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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
颁布时间:2000-06-26
2000年6月26日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特作如下规 定: 一、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与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或个人合资、合 作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实行备案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与公 有制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合资、合作的项目,国有资产部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部门实行登记制,其余环节实行备案制。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由省招商局受理,实行一站式办公制度。 二、依法收费,杜绝乱收费行为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项目、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收费票据由省财政统一印制,《收费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对无证收费、 不使用统一收费票据及无行政执法证件或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企业 有权拒缴。对乱收费的部门和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检 查。 (二)行政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 书。检查通知书应包括检查依据、事项、期限及检查人员和负责人的姓名等内容。 (三)行政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应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行政 机关作出收缴批准证书、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 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 听证。 四、做好服务工作 (一)对外商投资项目,由外资主管部门提供全过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投 资项目中的实际问题。 (二)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各类中介机构,按照国际惯例,为投资者提供公开、 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对来我省考察、投资的外商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居留和签证手续,手续齐备的,即日办理;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管理人员因业务 需要出境的,公安机关应予以优先办理。境外投资者在子女就学、医疗服务、生活娱 乐等方面享受我省居民待遇。 五、加强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省政府对本决定的执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对违反本决定的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 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三)省外商投诉中心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投诉。鼓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行政规定的行为, 可以各种方式向各级监察部门及省外商投诉中心投诉或举报。 (四)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支持新闻单位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违纪行 为进行监督曝光,建立健全对新闻曝光案件的追查和处理结果发布制度。 六、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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