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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1998]59号颁布时间:1998-05-21

     1998年5月21日 青政办[1998]59号   省财政厅草拟的《省政府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省政府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政府奖励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奖励基金对我省经济 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激励作用,规范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对我省全局性工作有重要影响和推动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 一定水平的,贡献突出,成绩显著的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可确定为奖励对象。   第二条 省政府奖励基金由省财政厅在当年预算中安排,并配备专人管理。   第三条 政府奖励基金的使用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必须 是以省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事项,具体包括:   1、为振兴青海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税利大户;   2、为提高全省各族人民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的教育、体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的单位或个人;   3、在促进科技进步,实施"科教兴青"战略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或个人;   4、在促进农牧业发展,夺取全省农牧业丰收中获得优胜的单位或个人;   5、在产品、工程项目和服务项目质量管理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省级质量管 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6、在控制地区人口增长,完成计划生育各项指标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对推动全 省计划生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7、在实施地区财政自给规划中成绩突出,并按期或提前实施财政自给的单位或 个人。   第四条 凡在上述范围内符合奖励条件需申请省政府奖励基金的承办单位,持政 府同意奖励的批件向省财政厅提出请奖申请,详列请奖事由,奖励集体个数、个人人 数、奖励标准和所需奖金额,经财政厅经办部门审核,提出具体意见报政府审批。   第五条 政府奖励基金的审批:一般性奖励由主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审批,重大 奖励由主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审核后,提交省长办公会议审批。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 示下达拨款通知书。   第六条 奖金开支标准。凡省政府文件已明文规定了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 没有明文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核定:   1、奖励集体的,按受奖集体个数计算,单个标准2000元,最高不超过25 00元。   2、奖励个人的,按受奖人数计算,每人8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七条 由财政厅设立"省政府奖励基金"专户,专人负责奖励金的审核,上报、 办理拨款事项,并在每月终了十五日内将省政府奖励基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报送主 管副省长。   第八条 承办单位收到拨款通知书后,到财政厅先行预拨奖金额的60%,待奖 励事项完成后十五日内,携带奖金的使用决算和受奖单位及个人收款收据到财政厅办 理结算,奖金的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补拨奖金的另40%;凡挪作它用或私自提高 标准,扩大奖励范围,除扣除40%的奖励金外,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定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 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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