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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特产税代征代扣证书》的通知
甘财农税发[1994]28号
颁布时间:1994-11-03
1994年11月3日 甘财农税发[1994]28号 各地、州、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农业特产税税源控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完善纳税手续、根据《甘肃 省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实施办法》,决定从1994年度起,在全省范围 内对部分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实行《甘肃省农业特产税代征代扣证书》(以下简 称证书)的征管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各县(市、区)征收机关根据《甘肃省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 实施办法》规定,委托负有代扣代缴、代征代缴农业特产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 义务人,并发给代征代扣证书。 二、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对 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甘肃省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实施办 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代征代扣农业特产税。 三、征收机关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应进行业务指导,明确其职 责、范围、权力、义务。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要查清原因,予以纠正。对玩忽职守情 节严重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理。 四、征收机关根据扣缴义务人代征代扣税款的数额在所提征收经费中给予一定的 手续费。手续费由县(市、区)以上征收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中 坐支。 五、“证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分正副本。“证书”所列内容, 由征收机关按“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及《实施办法》有关内容填写清楚。并 加盖发证征收机关公章,否则无效。“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每二年检发换证一次。 六、“证书”属农业各税票证管理范围,其领发、保管、使用和缴销等按甘肃省 财政厅[1992]甘财农税发第1号《甘肃省农业税票证管理办法》执行。 七、“证书”换发按照本通知执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甘肃省农业特产税代征代扣证书 甘肃省农业特产税 代 征 代 扣 证 书 甘肃省财政厅制 代征代扣证书 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单位地址: 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你单位具有代 所有制性质: 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应按规 负责人姓名: 定代扣、代缴____________税。 主管部门: 税目____________ 经营方式: 税率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 所扣税款应于每月终了后七日内 主营: 缴当地征收机关。 兼营: 代征代扣: 颁证机关 应税品目 一九九 年 月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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