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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财社[2003]5号
颁布时间:2003-02-24
2003年2月24日 甘财社[2003]5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社会保险局、就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 通知》(省委发2002年69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现就再就业资金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 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财政预算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的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调整用于 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在此基础上,按照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 增加再就业资金,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再就业的支出,按 《失业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以及《中共甘肃省委、甘 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省委发[1998]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 保基金、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就业服务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 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资金以及 省级财政安排补助市(地)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方 式分配。有关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检查,年底进行效益考核。省对市(地)的 再就业补助资金要与当地财政的实际投入和再就业工作实绩挂钩。 四、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再就业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省财政补助市 (地)的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负担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和再就 业培训的部分资金。 五、就业补助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一)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在社区开 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规定 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 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 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服务型企业按招用人数 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经职工 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 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 贴期满。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 单独列出,每半年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前两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 予补贴。企业(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要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 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 合同副本、地税部门出具的前两季度企业为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 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 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30日内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不得给予社 会保险补贴。对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得给予社会保险 补贴。 (二)对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地方财 政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 最高标准控制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货币工资的25%以内。 (三)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可按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 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就业服务补贴。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要附经 其就业服务已实现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下岗证》或《失业证》等下岗失业证 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单、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 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直接划入职业培训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 本账户。在申请就业服务补贴时,只能按每位下岗失业人员人均享受一次就业服务补 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就业培训费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职业介绍费每介绍成 功一人按40元的标准补贴。 (四)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 级财政筹集,担保基金的具体筹集、管理办法由地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兰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 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按同期商业贷款 利率,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 区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 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饭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工、家庭清洁卫生 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和理发。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的担保贷款贴息,每年年底,各市地经办行,向财政部驻甘肃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交当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享受 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复 印件、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凭单、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等凭证材料,经专 员办审核后报商业银行总行汇总。财政部根据各总行贴息申请报告和专员办的审核结 果,向各总行核拨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其他商业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每年年底, 各市(地)经办行,向省分行提交当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享 受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 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等凭证材料,省分行汇总 后向省财政厅提交当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述凭证材料,由 省财政厅向财政部申请办理有关结算事宜。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及信息网络的建设。 六、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再 就业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工作。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要求,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 申报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 度财政预算。 (二)各级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能虚列预算或列而不支。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结合再就业工作开展进度,编 制分项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要认真做好再就业资金的核算、清理 和对账工作,并按照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再就业资 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 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需要,据 实将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分别列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 和“就业补助”款级科目。 八、省财政补助各市(地)的促进再就业资金通过“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下达,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补助资金要及时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 专户”,并将通过各种渠道筹措的再就业资金全部纳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分账核算。 九、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企业所 在地政府的再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省财政在对各地再 就业资金补助时一并予以考虑,不再单独安排资金。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 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排除在再就业优惠政策之外。 十、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 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 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违规使用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 况,定期向省财政厅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告再就业人数、再就业资金使用等有关 情况,对再就业工作中出现和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及时解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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