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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2]97号
颁布时间:2003-05-31
2003年5月31日 甘劳社发[2002]97号 各市、地、州劳动保障(劳动人事)处、(局),就业服务局,省属各有关单位、中 央在甘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合法权益,为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现就《甘肃省劳动厅关于职工自愿与企 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意见》(甘劳发[1997]第182号)文件有关条款做如 下变更:原文第一条“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企业报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批备案,地县 属企业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变更为“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企业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厅备案,地、县属企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根据以上变更意见,《职工自愿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取消“劳动部门审批备案意见”―栏,劳动保障部门 在《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不再签署意见只进行备案,备案时企业 应提交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花名册》和《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协议书》。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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