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批复
甘价费[2000]131号
颁布时间:2000-06-23
2000年6月23日 甘价费[2000]131号 省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物价处(委、局): 你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赞有关问题的意见》(甘国税发[2000]032 号)收悉。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 在我省税务代理收费多年试行和多次征求各地物价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 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 2370号)精神,对我省税务代理收费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严格遵 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 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浮动幅度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浮动幅度见附表)。 二、税务代理机构实施税务代理,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为前提,税务 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也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 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代理机构接受服务。 三、税务代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税务代理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 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四、税务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 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由地方税务局印制的服务业统一发票,自觉接受有关 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只适用于经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税务代理机构。 六、各地物价部门可根据本批复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中准价和具体浮动幅度, 报省物价局备案。 税务代理收费标准 项 目 内 容 收费标准 备注 办理税务登记、变 代理税务登记 更登记、注销登记、 60-240元/项、 不含工本费 年检、纳税事项认 次 定 办理发票准购证、 代理除增值税发票以 发票领购、自印发 12-360元/项、 不含工本费 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票申请、外销证明、 次 歇业请假等手续 代纳税人办理纳税申 办理纳税申报、延 报或扣缴义务人办理 期申报、进项税额 按各项金额的 起点: 扣缴税款报告 抵扣、期初库存抵 0.5%-4% 200元 扣等手续 办理申请减、免、退 代办缴纳税款和申请 税、出口退税、所得 按各项金额的 起点: 退税 税税前扣除项目和 0.5%-4% 300元 亏损弥补的确认审批 制作涉税文书 处理税收事宜所使 60-600元/项、 用的文书 次 代纳税人进行纳税审 为纳税人办理纳税 核 和发票审核、审查, 2000-8000元/年 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为纳税人建帐建 3600-8000元/年 制、代理记帐 受托代理税务行政 代理税务行政复议 复议、协调处理税 面议 务争议问题 咨询:60-600元/ 开展税务咨询和受聘 为纳税人提供税务 年 口头咨询不 担任税务顾问 咨询、顾问和纳税 顾问:3000- 收费 筹划等服务 20000元/年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 根据具体业务 另行制定 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2)
上一篇:
甘肃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特产税代征代扣证书》的通知
下一篇: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