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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批复

甘价费[2000]131号颁布时间:2000-06-23

     2000年6月23日 甘价费[2000]131号 省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物价处(委、局):   你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赞有关问题的意见》(甘国税发[2000]032 号)收悉。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 在我省税务代理收费多年试行和多次征求各地物价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 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 2370号)精神,对我省税务代理收费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严格遵 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 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浮动幅度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浮动幅度见附表)。   二、税务代理机构实施税务代理,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为前提,税务 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也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 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代理机构接受服务。   三、税务代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税务代理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 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四、税务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 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由地方税务局印制的服务业统一发票,自觉接受有关 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只适用于经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税务代理机构。   六、各地物价部门可根据本批复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中准价和具体浮动幅度, 报省物价局备案。                税务代理收费标准      项   目    内  容   收费标准        备注              办理税务登记、变 代理税务登记       更登记、注销登记、 60-240元/项、  不含工本费              年检、纳税事项认 次              定              办理发票准购证、 代理除增值税发票以  发票领购、自印发   12-360元/项、  不含工本费 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票申请、外销证明、 次              歇业请假等手续 代纳税人办理纳税申  办理纳税申报、延 报或扣缴义务人办理  期申报、进项税额   按各项金额的      起点: 扣缴税款报告       抵扣、期初库存抵   0.5%-4% 200元              扣等手续              办理申请减、免、退 代办缴纳税款和申请  税、出口退税、所得  按各项金额的      起点: 退税           税税前扣除项目和   0.5%-4% 300元              亏损弥补的确认审批 制作涉税文书       处理税收事宜所使   60-600元/项、              用的文书 次 代纳税人进行纳税审  为纳税人办理纳税 核            和发票审核、审查,  2000-8000元/年              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为纳税人建帐建    3600-8000元/年              制、代理记帐              受托代理税务行政 代理税务行政复议    复议、协调处理税   面议              务争议问题                         咨询:60-600元/ 开展税务咨询和受聘  为纳税人提供税务   年          口头咨询不 担任税务顾问       咨询、顾问和纳税   顾问:3000-    收费              筹划等服务      20000元/年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  根据具体业务      另行制定 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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