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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3]134号
颁布时间:2003-09-12
2003年9月12日 甘劳社发[2003]134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就业服务局(促进中心),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中央在甘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有关促进再就业的政策规定, 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力度,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从前 几个月的情况看,在《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过程中还存在下岗失业人员领证积极性不 高,发放措施不得力,发放进度迟缓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项再就业扶持政 策的落实。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 的通知》(甘政发[2003]77号)精神,现就《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的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作为今年第4季度劳动保障部门及就业 服务机构落实再就业政策的一项主要工作,切实采取得力措施,研究解决《再就业优 惠证》发放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改善工作作风,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简化办证程序,加快发放速度。要充分发挥已建成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作用, 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深入到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家中,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发放《再 就业优惠证》。 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专 门窗口,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集中为前来进行求职登记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岗失业 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三、对于便于认定、身份明确的下岗失业人员,要简化手续,直接发放。进中心 享受“三三制”政策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在申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时,到同级再就业工作机构统一办理《再就业优惠 证》。中央省属企业在办理今年第四季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时,携带本企业 进中心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花名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 申领表》、个人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材料,由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统一审核、统一编号、统一发证。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为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四、本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在各地均可通用,我省境内 跨地区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应享受与当地下岗失业人员同等的再就业政策。 五、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向下岗失业人员宣传再就业政 策,明确只有在实现再就业后,才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消除下岗失业人员 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顾虑,鼓励和帮助他们尽快领取优惠证和实现再就业。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增强工作主动性,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 积极主动地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逐项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保证领取了《再就 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都能享受到再就业扶持政策,维护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权 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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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再就业优惠证》编号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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