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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召开全省农税决算布置会议的通知
甘财农税发[1991]032号
颁布时间:1994-11-29
1994年11月29日 甘财农税发[1991]032号 各地(州、市)财政处、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略: 四、需说明的几个问题 1.农业五税的决算: 农业税全部作为地县财政收入,省与地省只对价格调增部分即0.4844元/ 公斤-0.5823元/公斤全部上解省级,0.5823元/公斤-0.9461元 /公斤实行五五分成,年终由预算处按体制上划,农税决算不办理此项业务的划解。 农业特产税全部作为地县级财政收入,省级不再参与分成。 耕地占用税全部作为地县级财政收入,中央、省级不再参与分成。 牧业税、契税政策不变。 对今年已上解到省库的农业税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年终决算由预算处办理,农 业税决算报表必须注明上解省库的数字。 2.征收经费提取、上解、使用。 农业五税征收经费必须按规定提取,不得多提取,不能少提取。对耕地占用税征 收经费今年仍执行(88)甘农税字第64号规定。按比例分别上缴(即省1.5%, 地区0.5%、县留3%)。对上缴的征收经费全部汇入各级地方税务局,并由地方 税务局负责上划事宜。对以前年度所欠缴的征收经费,今年一律补缴。 鉴于今年农税工作由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征收管理的实际,农业五税 的征收经费,应坚持“谁征收、谁提取、谁使用”的原则,但又考虑到明年初农税工 作的开展,凡今年由财政部门负责,地方税务局协助配合征收的地、县,对所提取征 收经费由财政、地税部门共同协商一个分成比例给地方税务局农税科(股)拨付一定 的征收经费,其分成比例不低于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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