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甘肃省人事局、省财政厅转发对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实行征收津贴的通知
甘人事[1994]100号
颁布时间:1994-12-08
1994年12月8日 甘人事[1994]100号 各地、州、市人事(劳动人事)处(局)、财政处(局):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实行征收津贴的通知》 (人薪发[1994]4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范围、津贴标准和发放 办法以及经费来源、实行日期等,均按甘人事[1994]72号文件关于地方税务 部门工作人员税务征收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对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实行征收津贴的通知
(2)
上一篇:
甘肃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召开全省农税决算布置会议的通知
下一篇: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的通知(一)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