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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事局、省财政厅转发对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实行征收津贴的通知

甘人事[1994]100号颁布时间:1994-12-08

     1994年12月8日 甘人事[1994]100号 各地、州、市人事(劳动人事)处(局)、财政处(局):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实行征收津贴的通知》 (人薪发[1994]4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范围、津贴标准和发放 办法以及经费来源、实行日期等,均按甘人事[1994]72号文件关于地方税务 部门工作人员税务征收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对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实行征收津贴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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