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甘肃省农业税收征收业务费奖励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财农税发[1993]16号
颁布时间:1993-07-31
1993年7月31日 甘财农税发[1993]16号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收业务费奖励补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改善各级财政机关的征管工作条件,调动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更好地完成农业税收任务,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奖励补助来源:一是财政部农税局下达的奖励补助;二是各地、州、市上交 省级耕地占用税征收业务费的30%。 三、奖励补助分配。 (一)按综合成绩考核,占奖励补助总额的50%,具体考核办法: (1)农业税(正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契税、各税收任务完成(入库数) 100%的各记80分;未完成任务者按完成任务百分比折扣记分;每超收2%则加 1分,最高加10分。农业税遭受自然灾害,剔除省下减免指标考核。(契税自199 3年起考核) (2)每月(季)报表按时报送,数字完整正确者记10分;项目不全、数字错 误,每错一次扣0.5分,最高扣5分;报送迟到一天,扣0.5分,不报则扣4分, 最高扣5分。年终工作总结上报及时,内容充实,条理清楚者记1-5分,反之则扣 减1-5分。 根据上述得分多少,占总分比例分配奖励补助。 (二)参照财政部《试行办法》按各地当年完成耕地占用税收入任务考核,占奖 励补助总额的50%,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地州市耕地占用税奖励补助=本地区全年耕地占用税入库数/全 省耕地占用税 入库额×奖励补助总额的50% 四、其它 (一)个人奖励要体现鼓励先进的目的,不得平均分配。 (二)地、州、市可从留用耕地占用税征收业务费及省分配的奖励补助中拿出部 分作为对县的奖励补助。地州市对县(市、区)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地自定。并报省厅 农税处。 (2)
上一篇:
甘肃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甘肃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召开全省农税决算布置会议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