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2月15目 甘财农税发[1992]053号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
现将财政部[1992]财农税字第58号《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
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农业各税的征收经费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提取,严格经费使用范围,实行审批
报销制度,年终结余,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2.按时上报征收经费收支报表。各地应于每季度终了五日内汇总上报“农业税
收征征经费收支季度报表”(格式附后),并附简要说明。
3.为了单独核算农业税收专项资金的拨、提、支出使用情况,在总帐科目中设
置“拨入专项经费”、“拨出专项经费”和“专项经费支出”、“专项存款”四个科
目。
(一)“拨入专项经费”属于资金来源类科目,收方:记拨入或计提专项经费数;
付方:记缴回和年终冲销数。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拨入(计提)专项经费累计数。
(二)“专项经费支出”,属于资金运用类科目。核算拨入(计提)专项经费开
支的实际支出数。付方:记各项支出数;收方:记支出收回数或冲转数。付方余额反
映当年(期)实际支出累计数。
本科目使用“三栏式”帐簿进行总帐核算,并按征收经费的开支项目,使用“多
栏式”帐簿进行明细核算。
(三)“拨出专项经费”,属资金运用类科目,核算主管部门拨给所属单位的专
项经费。付方,记拨出数;收方记核销转列支出数或冲转数。付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
的拨出专项经费累计数。
本科目使用“三栏式”帐簿进行总帐核算,并按拨出单位名称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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