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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和完善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财农税发[1992]29号
颁布时间:1992-07-07
1992年7月7日 甘财农税发[1992]29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把审批用地和纳税工作有机地结合 起来,确保耕地占用税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完善验资办法。根据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1991]甘财农税发第9 号文第三条规定的:“耕地占用审批和耕地占用税实行验资管理办法”的要求,具体 规定为: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后,土地管理部门在组织签订《用 地协议书》时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派人参加验资,同时核定耕地占用税税额并纳入征 地协议条款中。正式协议书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一份。 二、县地土地管理部门收到各级政府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文件后,及时填开 “征拨土地核准通知单(五联单)”,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财政部门缴税。土地 管理部门凭纳税凭证或免税凭证下发用地审批文件、划拨用地。坚持“先纳税后划地” 的制度。凡没有正式纳税凭证或免税凭证者一律不得下发划拨用地通知。 三、土地管理部门实行“统一征地费用包干”办法征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和财政 部门共同参加签订“统一征地费用包干”合同的协议事宜,协议内容应包括应纳耕地 占用税税款;税款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发送划拨土地通知书前由土地管理部门与财 政部门办理结算税款;税款要及时入库,不得拖延、挪用;代办费提取1.5%(即 将留县级财政3%变为县财政提取1.5%,土地部门提取1.5%的代办费,该费 归负责牵头统征工作的土地部门)。 四、对统征或预缴税款要在当地银行开专户,作为过渡帐户,正式纳税时多退少 补,开出完税证。结算一笔,入库一笔。 预缴税款的帐务处理:资金来源方记:暂存款一一预缴耕地占用税存款;资金结 存方记:税款存款一一预缴耕地占用税存款。 五、各级土地、财政部门统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的截止时间为:12月1 5日止。12月16日后审批用地数额列入下一年度内统计上报。 六、统计报表。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统计,应以县级财政、土地部门上报数 字为准(包括省、地两级批准县级转发用地数),省、地两级不得随意变更报表数。 各地土地、财政部门每年4月、7月、10月、12月底进行审核,联合盖章, 分别上报“审批建设用地情况联合季报表”一份(格式附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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