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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税额的通知
甘财农税发[1992]25号
颁布时间:1992-05-22
1992年5月22日 甘财农税发[1992]25号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八日省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关于同意适当调增耕地占用税 税额的决定,现作如下通知: 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一亩(含一亩)以下的地区,水浇地 每平方米按7元计征,山旱地每平方米按5元计征; 二、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按5元计征,山 旱地每平方米按3.5元计征; 三、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按4元计征,山 旱地每平方米按3元计征; 四、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水浇地按每平方米3元计征,山旱地按每平方 米2.5元计征。 以上调整新税额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对该减免的要给予减免。 原甘政发[1987]139号文相应的有关条款即行废止。 耕地占用税额调整对照表 项目 计税标准(元/平方米) 分类 原《细则》规定 新调整规定 水浇地 山旱地 水浇地 山旱地 人均占用耕地1亩以下 6 4 7 5 人均占用耕地1-2亩 4 3 5 3.5 人均占用耕地2-3亩 2.5 2 4 3 人均占用耕地3亩以上 2 1 3 2.5 注:人均占有耕地均以县为单位计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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