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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颁布时间:1994-07-18

     1994年7月18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甘肃省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1994年7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一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张吾乐 附件:甘肃省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未列举原矿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的征税范围:   国家未 列举原矿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生产砖瓦所采(用)的砂土、普通粘土和建筑、筑路所采(用)的普通砂、石 (砂是指:毛砂、河砂、洗砂;石是指:碎石、片石、孵石)暂缓征收资源税。   第三条 税额的适用:   1.开采国家未列举原矿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的,暂按国家规 定的最低幅度的税额征收资源税。即:其他非金属矿每吨或立方米为0.50元、其 他有色金属矿每吨为0.40元。   2.国家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铁矿石开采者,暂按照国家规定的税额,下浮百分 之三十征收资源税。即:每吨为10.50元。   3.白银有色金属公司所属的厂坝铅锌矿,按照国家规定的陇南地区毕家山二等 铅锌矿的税额征收资源税。即:每吨为3.50元。   4.开采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铜矿石的,暂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等级的税 额征收资源税。即:钨矿石每吨为0.40元、锡矿石每吨为0.60元、锑矿石每 吨为0.60元、钼石每吨为0.40元。   5.开采岩金矿、砂金矿的,暂按照国家规定的四等矿石的税额征收资源税。即: 岩金矿每吨为1.90元、砂金矿每50m3挖出量为1.40元。   6.国家已列举原矿名称而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除本条第2、 3、4、5、款规定外,一律按照国家规定的税额执行(详见《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 额表》)。   第四条 纳税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除另有规定外,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级税务机关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执行。 附件: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额表(略) 附件:关于《甘肃省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 的规定。我们本着便于征管、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我省的经济发展、又使绝大多 数纳税人能够承担的原则,我局拟定了《甘肃省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主要 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对未列举原矿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的征税范围问题:   由于我省是一个资源省,除国家已列举原矿名称的部分非金属矿和部分有色金属 矿外,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的矿产资源会不断的被发现和被开采。加之非金属矿和有 色金属矿的范围很广、种类较多,不便一一列举。为了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保证财 政收入,便于征收管理,我们采取反列举的办法,只将生产砖瓦所采用的砂土、粘土 和建筑、筑路所采用的普通砂石列举出来暂缓征收资源税外,其余全部纳入征税范围。 这是因为,我省地处黄土高原,特别是在贫困地区,在利用和开发达些资源的同时, 改造了人们生存的自然环境,也扩大了耕地面积。另外鉴于历史习惯和进一步发展我 省的建筑和公路事业,不便在近期内开征资源税。对其它未列举原矿名称的非金属矿 和有色金属矿一律按规定征收资源税,是因为这些矿产品基本上是稀有非金属和稀有 贵金属矿,若对这部分资源暂缓征收资源税,有可能会出现乱采乱挖破坏资源的现象, 也会出现新的税负不平。因此,有必要通过征收资源税来进行调节。   二、关于适用税额问题:   1,对开采国家未列举原矿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生产砖瓦所采用的砂土、粘土 和建筑、筑路所采用的普通砂、石除外)和其他有色金属矿的,一律暂按国家规定的 最低的幅度税额征税。是因为这两类资源中的绝大部分矿目前没被开采,就开采的且 投入大,规模很小,因此暂按最低的税额征收资源税,待将来发展起来,视情况和规 模对税额再作调整。   2.对国家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铁矿石开采者,比照国家规定的酒钢镜铁山矿的 税额下浮百分之三十。是因为铁矿石的税负由原来的每吨1.47元,调整到现在的 每吨15元。税负增加较大,若比照规定的税额征税,企业就会增加负担。   3.白银公司的铅锌矿国家规定为三等,税额为每吨3元。我们认为这个税额只 适用于白银公司在白银市境内开采的铅锌矿。但是白银公司所属的厂坝铅锌矿与国家 规定的陇南地区毕家山铅锌矿同属一个矿带,矿的等级为二等,税额为每吨3.50 元。因此,为了公平税负,根据《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白银公司所属的厂坝铅锌矿 应按照陇南毕家山铅锌矿的税额征收资源税。   4.对开采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铜矿石的,暂比照国家规定的最低等级的 税额征收资源税。是因为锡矿石、铜矿石目前我省还没有开采的,而钨矿石、锑矿石 目前分别只有酒泉地区和陇南地区开采,且矿石的品位低、开采规模小。因此,暂按 最低等级的税额征收资源税,等将来发展起来,视情况和规模对税额再作调整。   5.岩金矿、砂金矿目前只有陇南、甘南、河西地区开采,矿的品位均在5克以 上。根据《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分别比照邻近矿山陕西省的潼关岩金矿、四川省的 姚渡砂金矿四等矿的税额征收资源税。   三、按规定在浮动30%的幅度内拟定税额后,税收增减情况:   改革后的资源税税收,明显是增加的,1992年我省盐税、资源税共计征收入 库919.9万元,1993年共计征收入库1438.6万元。   1.根据有关资料测算,改革后的资源税若比照国家规定的税额,94年度约征 收资源税11520万元。   其中中央企业所属矿约征收4265万元(长庆736万元,玉门332万元, 三户统配煤矿237万元,白银公司300万元,其中厂坝铅锌矿116.6万元, 金川公司2660万元)。   省地所属矿约征收6154万元(非金属矿8036万元,酒钢镜铁山矿5287 万元,锰矿30万元,盐征收34万元)。   省政府确定税额的矿约征收1101万元。   2.若比照国家规定的税额上浮30%后,年征收资源税约11850万元。其 中省政府确定税额的矿约征收1431万元。   3.若比照国家规定的税额下浮30%后,年征收资源税约11190万元。其 中省政府确定税额的矿约征收771万元。从我们对全省年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 的原油、煤炭、非金属矿、金属矿、盐等19种矿产品,283户矿山生产企业九二 年、九三年的生产经营情况调查看,除征收资源税的三户统配煤矿亏损外,大部分企 业处在微利状态。改革后的资源税税负除铁矿石的税负增加较大外,其他扩大开征的 部分矿产资源的税负程度不同均有上升,按照国家规定的税额征收,大部分企业都将 能够承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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