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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整理印发农业税灾情减免规定的通知
财公字[1961]2089号
颁布时间:1996-09-27
1961年9月27日 财公字[1961]2089号 根据省人民委员会9月14日,甘办何字第283号关于征收1961年农业税 的通知,现将我厅1957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若干规定中有关灾情减免部分整理印 发,请按照执行。 农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欠收的纳税单位,按其受灾成数,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减免: 1.受灾不到半成的不予减免; 2.半成以上不到一成半的按灾成比例减免。例如受灾半成的,减税额的半成, 一成的减税额的一成。 3.一成半以上不到二成的,加半成减免。例如欠收一成半的减二成;一成九的 减二成四。 4.二成以上不到三成的,加一成减免; 5.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的,加二成减免; 6.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加三成减免; 7.五成以上的免纳全部税额; 计算公式: 受灾成数=总常产-总实产/总常产×100% 减免税额=减免成数×计征税额 打碾过称未完的,实产数可以协商估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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