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26日 陕财预[1999]323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6]200号)第二条第七款“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以外的外国
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根据此规定精神,现就外国企业
所得税具体预算缴库级次明确如下:
凡由中央企业、省级企业代扣代缴的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属于省级预算收入,
直接缴入省级金库;由地市级以下企业代扣代缴的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属于地市及
以下级预算收入,直接缴入地市及以下级金库。
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规定均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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