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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1996]20号
颁布时间:1996-08-13
1996年8月13日 陕价费调发[1996]20号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及1996年 度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各级税务机关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 准重新核定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含正、副本塑料皮、税务登记表)每套45元; 二、注册税务登记证(含正、副本、塑料皮、税务登记表)每套45元; 三、纳税单位如需增领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按20元/本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 四、该项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应全额纳入预算内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 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 准。请各收费单位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亮证收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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