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29日 陕财税[2000]005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计税工资制度,避免税收漏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
和省政府批示精神,现就有关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统一企业税前列支工资的人员
基数口径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决定从2000年1
月1日起,将我省现行计税工资标准由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550元调整为800元。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考虑
到目前企业改革、减员增效的实际情况,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
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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