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7月18日 陕财外[1995]026号
近年来,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较快,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国这对物价的
逐步放开,职工工资总额增长较快。为了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部环境,吸引
更多的外商来陕投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兄弟省市的做法,经研究决定,对
《陕西省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职工专用基金提留办法的规定》[陕财企(90)
082号]中五项基金提取比例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基金,根据新的财务制度规定,将原按中方职工实得工资
总额13.68%提取的办法,改为按实际支付数据实列入管理费用中劳动保险费明
细科目的办法执行。对企业以前年度按比例提取结余的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基金应作冲
减成本(费用)处理。
二、中方职工物价补贴,根据
财政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
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工字(95)49号]规定,考虑到国家对物价逐步放开
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将两类企业(国家认定的先进技术和产品出口型企业)人均
年按57.6元提取上交办法,予以停止,实行免交;将原规定其他企业按中方职工
实得工资19.23%提取并上交主管财政机关的办法,改为按中方职工每人每月2
0元标准提取,并于每季终了后十日内如数上级主管财政机关。
三、中方职工医疗福利基金,根据财政部
财工便(95)14号文件和新财务制
度规定,将原来按中方职工实得工资的23.91%提取,调整为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14%提取。
四、合同制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仍维持按合同工实得工资1
8%比例提取,并上交管理职工待业及离退休人员的部门。
五、中方职工住房补贴基金,将原按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总额65.86%提取降
低为按15%提取,作为中方职工的住房基金。
上述规定从1995年元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
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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