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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陕价费发[1996]14号
颁布时间:1996-01-18
1996年1月18日 陕价费发[1996]14号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1996年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价格的批复》(计价格[1 995]2330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全省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税务部门向各纳税单位及纳税个人配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按附表 执行。该价格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终销售价格,各地、市税务部门不得层层加码,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各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 续,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996年陕西省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表(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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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税局、西安市地税局转发“关于重申《财政部(78)财税字第130号〈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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