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22日 市财工[1997]529号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地税局: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发[1997]8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
市国有工业企业重点建设资本金筹集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现对重点建设项目资本
金征收中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由地税局代征部分主要内容及征收比例:
1、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含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收入)的20%;
2、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当年收入的30%;工商系统(含城郊六区)收取的市场
管理费、个体户管理费;新型墙体节能专项费等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附
加)收入的20%;邮电通讯建设费1996年余额部分的20%;
3、市电视台、电台广告收入的20%,报社广告收入的20%。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征收使用陕西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陕西省行
政(事业)性收费转帐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缴款人凭地税局开具的专用缴款
书签发转帐支票到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缴款时,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
二至五联(其中第一联地税局留存)连同转帐支票(不填进帐单)一并提交开户银行,
经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支票代借方凭证,专用缴款书第二、第五联加盖转讫章后退
缴款人,其中第五联由缴款人留存、第二联由缴款人送地税局。专用缴款书第三、四
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代替进帐单通过票据交换提交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收款单位开户银
行审查无误后,加盖转讫章,其中第三联作贷方凭证,第四联作收款通知交市财政局。
三、缴款人应在每月十日前将应缴款项足额入库。各区地税局及市地税各分局在
次月十五日内将入库金额向市地税局汇总上报。
四、为了保证市重点建设资本金及时足额入库,对不按时缴纳的单位按税法规定
加收滞纳金,同时市财政局将通过经费及收费管理予以扣缴。
附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工业企业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筹集试
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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