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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总工会、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发放“西安市特困职工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总工发[1997]34号颁布时间:1997-08-31

     1997年8月31日 市总工发[1997]34号 各区县总工会、税务局、教育局:   根据西安市政府市政发[1994]60号文件《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 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发[1994]183号文件精神,市总工 会于94年以来向全市特困职工签发“特困职工证书”,3600余份,在市工商、 税务、市容、教委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已有部分持证特困职工享受到了市政府规定 的有关优惠政策,有的已走出了困境。由于各种原因,市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在相当 一部分持证特困职工中没有落实。为了进一步落实两个文件精神,现对发放“特困职 工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市家庭人均月生活费收入在100元以下的特困职工,由本人申请,基 层工会组织审查、申报,市产业、区县工会审核,市总工会发给盖有市总工会印章的 “特困职工证”,使用期为一年。到期更换。   二、特困职工凭“特困职工证”享受市政发[1997]56号文件及有关文件 规定的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中、小学上学的子女可减免学杂费,减免学杂费幅度按 在校学生总人数计算,由学校控制在5%以内,超过此比例的特困职工子女学杂费, 由学校向市“希望工程基金”申请资助解决。   三、各级工会、工商、地方税务和学校要认真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和此通知精神, 认真落实有关政策,积极为特困职工排忧解难,帮助他们脱贫,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 会稳定共同努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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