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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年检费试行标准的复函

年市价费发[1997]059号 颁布时间:1997-03-28

     1997年3月28日 年市价费发[1997]059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本费收取标准的请示》收悉。依据 市财综〔1997〕094号文已批准同意你局收取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年检费,现将 年检费收取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年检费试行标准:   1、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年应税其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以 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年应税其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年检费收取标准为2 00元/户。   2、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年应税其销售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 (不含100万元),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年应税其销售额在90万元至18 0万元(不含180万元),年检费收取标准为150元/户。   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年应税其销售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 下的,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年应税其销售额在90万元(含90万元)以下的, 年检费收取标准为100元/户。   二、以上收费为试行标准,今后国家、省上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三、此项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   四、接文后,请收费单位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一点一证,亮证 收费,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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