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陕西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年检费试行标准的复函
年市价费发[1997]059号
颁布时间:1997-03-28
1997年3月28日 年市价费发[1997]059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本费收取标准的请示》收悉。依据 市财综〔1997〕094号文已批准同意你局收取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年检费,现将 年检费收取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年检费试行标准: 1、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年应税其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以 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年应税其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年检费收取标准为2 00元/户。 2、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年应税其销售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 (不含100万元),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年应税其销售额在90万元至18 0万元(不含180万元),年检费收取标准为150元/户。 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年应税其销售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 下的,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年应税其销售额在90万元(含90万元)以下的, 年检费收取标准为100元/户。 二、以上收费为试行标准,今后国家、省上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三、此项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 四、接文后,请收费单位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一点一证,亮证 收费,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 (2)
上一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工业企业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筹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西安市总工会、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发放“西安市特困职工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