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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工业企业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筹集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1997]85号
颁布时间:1997-06-12
1997年6月12日 市政发[1997]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西安市国有工业企业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筹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安市国有工业企业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筹集试行办法 为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控制投资规模,提高 投资效益,为我市国有工业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筹集资本金,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筹集渠道和标准 1、市财政预算安排 (1)当年安排的扭亏专项资金(不含商贸); (2)当年安排的企业技改和简易建筑费(不含商贸); (3)当年安排的工业技改资金; (4)当年安排的文化宣传企业发展资金的50%; (5)市统筹基建投资中的30%。 2、从有关资金中划拨 (1)以前年度经营性基本建设资金回收的本息; (2)国有资产收益上交部分(不含商贸),包括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含国有土 地产权转让收益)、国有股本投资收益等; (3)出租车(含快捷货运)经营权当年拍卖收入的10%; (4)房地产改变用途收益的30%。 3、从部门单位收入中征收 (1)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含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收入)的20%; (2)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当年收入的30%;工商系统(含城郊六区)收取的市 场管理费、个体户管理费;新型墙体节能专项费等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 附加)收入提20%;邮电通讯建设费1996年余额部分的20%; (3)市电视台;电台广告收入的20%,报社广告收入的20%。 二、免缴范围 1、中小学学杂费、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基金; 2、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残疾人事业单位的收入; 3、文化部门的演出收入; 4、卫生部门经营及医疗收入; 5、专项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城建资金,如:市政设施配套费、过桥费、道路设 施附加、供水设施附加、公用设施附加、易地人防结建费、排污费、天然气输配费、 集中供热建设费等; 6、其它经政府批准的减免项目。 三、筹集形式及征收部门 1、市财政预算安排部分,由市财政局直接划转财政资本金专户; 2、从有关资金中划拨的由有关部门收缴后划入资本金专户;以前年度经营性基 建资金回收本息由市财政局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上缴部分由市国有资产局收缴,出租 车及快捷货运拍卖收入分别由市公用局和交通局收缴;房地产改变用途部分由市房产 局、土地局收缴; 3、从部门单位收入中征收部分全部由市地税局代征。 以上划拨和收缴的资本金,统一按月缴入市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设置的重点 建设项目资本金专户。 四、成立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管理办公室 为管好用好此项资金,市政府成立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管理领导小组,由才玮辉 副市长担任组长,张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计委、经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国有资 产管理局、地税局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下设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具体协调和解决有关问题。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实行统一计划、 财政资本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五、筹集的资本金主要用于市级国有工业企业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具体使 用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六、各区县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的筹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执行。授权市财政局解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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