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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1997]001号
颁布时间:1997-01-03
1997年1月3日 陕财税[1997]001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 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的范围仍按陕财政税〔1995〕016号通知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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