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陕西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1997]001号颁布时间:1997-01-03

     1997年1月3日 陕财税[1997]001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 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的范围仍按陕财政税〔1995〕016号通知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