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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总工会、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好陕西省职工消费合作社的通知
陕工会[1996]46号
颁布时间:1996-11-04
1996年11月4日 陕工会[1996]46号 为进健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的战略部署, 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我省各级工会认真学习天津、河南的经 验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主动为职工办实事,排忧解难,兴办和发 展职工消费合作社,以集体购物的方式为职工服务,对减少职工生活开支,稳定职工 思想情绪,平抑市场物价,促进当地产品销售,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职工消费合作社是职工自愿参加、实行民主管理、进行自我服务、不以盈利为目 的的合作制经济组织。其资金来源是:职工出资;工会自有资金;行政支持。其服务 范围是:为本社社员和职工提供生活必需品。 为进一步把我省职工消费合作社办好,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更好地在改革、 发展、稳定的全局中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重 要批示精神和全国总工会的要求,借鉴天津、河南的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经协商同 意: 一、省总工会成立“陕西省职工消费合作协会”,在省民政厅办理社团法人登记 手续。各地、市、县(区、市)也相应成立各自的“职工消费合作协会”,分别在同 级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二、“省职工消费合作协会”配套成立“陕西省职工消费合作配货服务中心” (合作制经济组织),隶属“省职工消费合作协会”领导和管理,并在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地、市、县(区、市)工会的“职工消费合作协会”,也相 应配套成立各自的“职工消费合作连锁总店”(合作制经济组织),隶属各自的“职 工消费合作协会”领导和管理,并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县级 以下(不含县级)及基层工会兴办的职工消费合作社(协会、连锁分店)为职工提供 的生活必需品,必须在其上级地市工会的“职工消费合作连锁总店”或者“省职工消 费合作配货服务中心”统一进货,并严格执行“连锁总店”或者“配货服务中心”统 一价格,其自身无涉外职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凭县(区、市)的分支机构的营 业执照副本开展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陕西省职工消费合作配货服务中心制定。 三、“省职工消费合作协会”所目的“省职工消费合作配货服务中心”,地、市 工会的“职工消费合作协会”所属的“职工消费连锁总店”,均应按税法规定办理税 务登记,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对其兴办的紧密型连锁店,可在当地 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并由其主管上级(省配货中心或地、市连锁总店)申请 办理汇总缴纳税款手续、汇总缴纳增值税;对于各县(区、市)和基层工会兴办的松 散型连锁分店,则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就地缴纳增值税。 四、“省职工消费合作配货服务中心”,地、市工会的“职工消费合作连锁总店”, 其工作人员原则上以安排企业、事业单位的富余职工、困难职工为主(占从业总人数 的60%以上),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免征三年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五、上述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此文件由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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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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