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5日 陕财税[1998]040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规定,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率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对年应纳税
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总收入减去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
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后的收入为应税收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总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具体是:
(1)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
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2)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
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4)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5)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6)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7)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8)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9)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2、应税收入应分摊成本、费用、损失的计算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经营收入与非经营收入必须单独记帐,单独计算成本、费
用和损失。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具体分摊比例方法如下:
应税收入应分摊的成本、费用、损失比例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100%
应税收入分摊的成本、费用、损失
=(总成本、费用、损失)×(应税收入应分摊的成本、费用、损失)
3、应税收入扣除应税成本、费用和损失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工资的扣除
1、事业单位工资扣除
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
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
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进行扣除。
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2、社会团体工资扣除
对从事经营业务的从业人员,如果属于社会团体编制,且由事业单位开支的,其
工资不得在经营收入中扣除。如果不是由事业费开支,而由经营单位开支的,比照当
期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据实扣除。
四、修购基金的扣除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不超过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
定的比例以内提取的修购基金,可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
所得税前扣除。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下属经营单位,使用本单位由财政拨款购置的固定
资产,不得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使用非财政拨款购置的固定资产,可比照企业财务
制规定的使用年限、原值计算折旧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的形成即有财
政拨款,又有非财政拨款形成的,可按非财政拨款形成的原值部分计算折旧。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可以计算其折旧额;使用经
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额,但其租赁费可按使用期限摊入成本。
五、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计征所得税时按照从事经营业务人员的允许扣除的工资总
额,分别按照2%、14%、1.5%的比例扣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基金和职
工教育经费。
六、医疗基金的扣除
在计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纳所得税时,已扣除职工福利基金的,不得再扣除
医疗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基金的,可在所得税前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务
规则规定的标准,在不超过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扣除职工医疗基金。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度,
在计征所得税前准予扣除。
七、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凡没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财务规则规定已列支业务费的,不
得再计提业务招待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业务招待费可按经营收入
比照企业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八、其它费用的扣除标准,应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执行。
九、关于征收管理问题
1、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税
务登记工作。尽快对具体户数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现有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
照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必须在5月底前补办完。
2、做好税务发票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3、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
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省级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
得税,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省级金库。
地市以下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
业所得税征管由地市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