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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劳动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经济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市劳办发[1998]220号
颁布时间:1998-08-14
1998年8月14日 市劳办发[1998]220号 各区(县)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经贸委,市级各委、办、局、公司,各直 属机构;市人行及各专业银行所属支行、办事处、营业部、分理处、西安地区各失业 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调整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比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 整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将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标准由企业工资总额 的1.5%提高到3.5%,由企业单方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其中企业 缴纳2.5%,个人缴纳1%,其范围按我市失业保险现行的覆盖范围执行。即包括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个体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 业中方职工。 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由所在企业实行代扣代缴。同企业应缴纳 的部分,一并由企业按现行失业保险金的收缴管理体制统一按月向市、或区(县)失 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 三、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失业保险金由所在的再就业服务中 心,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3.5%的征收标准,按月通过 企业统一向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 四、失业保险基金实行企业主动缴纳为主,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通过银行委托 收款为辅的方法。即采取企业失业保险基金专用缴款凭证,支票转帐和现金收缴等结 算方式。失业保险机构也可开据委托收款凭证,企业开户银行依据委托收款凭证进行 代为扣缴。 五、各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仍按现行规定,在税前列支。 六、企业应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不实行减免。以前企业申请缓缴或欠缴的失业保 险基金,应积极主动在本通知发布后三个月内按照原来有关政策规定,向失业保险基 金管理机构补缴拖欠或缓缴的失业保险金。逾期不缴纳或欠缴失业保险基金的,由失 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除用委托收款的办法收取应缴部分外,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并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使用。 七、各企业凡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基金的,其失业人员不得享受失业救济和帮 困的优惠政策,对其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面,不享受社会筹集部分的有关 费用。 八、凡使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也应按照劳动合 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按本通知规定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并享受相关待遇。 九、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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