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陕西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邮电农话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办法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陕财工(1994)043号
颁布时间:1994-05-30
1994年5月30日 陕财工(1994)043号 省邮电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一九 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我省邮电农村电话企业的所得税,统一由省邮电管理局按应纳 税所得额的33%集中上交省财政,税后利润暂予免交。实行统一所得税办法后,请按 国家统一规定核算企业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及有关支出,合理确定纳税扣除项目。 原省财政厅对省邮电农村电话实行的经营承包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篇:
陕西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养老保险基金和提取的管理费不缴纳预算调节基金、农业基础建设基金的通知
下一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征集农业基础建设基金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