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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养老保险基金和提取的管理费不缴纳预算调节基金、农业基础建设基金的通知
陕劳险发[1994]36号
颁布时间:1994-01-05
1994年1月5日 陕劳险发[1994]36号 养老保险基金是支付职工离、退休费用的专项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 在全省进一步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安排意见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 保险全省统筹方案的通知》(陕政发[1992]46号)规定精神,养老保险基金不计征 各种税、费。经请示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均不属于缴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预算调节基金和农业基础建设基金的范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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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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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邮电农话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办法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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