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陕西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征集农业基础建设基金办法》的通知
陕财综[1994]023号
颁布时间:1994-01-01
1994年1月1日 陕财综[1994]023号 为了确保省委、省政府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的有关决定精神落到实处,促进我省农 村经济健康发展,现将《陕西省征集农业基础建设基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陕西省征集农业基础建设基金办法 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的决定精神,为适当集中部分 预算外资金,增加地方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增强农业生产的发展后劲,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基础建设基金征集的对象是:全省各级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国有、 集体企业(包括乡、镇、村及街道办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 中央驻陕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不缴纳农业基础建设基金。 第三条:农业基础建设基金征集范围和项目: (一)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工业、交通、商业的事业收入,养路 费收入,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收入,公路运输管理费收入,农林水事业收入,文教科 学卫生广播事业收入,科研试验收入,军工科研收益留成,勘察设计收入,城市公用 事业收入,园林收入,房地产管理收入,宾馆、招待所收入,礼堂收入,机关杂项收 入,市场管理收入,基建单位的其它收入,其它事业收入等。 (二)各种以矿养矿和以港养港的收入,以电养电的小水电收入,交通港务费, 企业科研收入,各种门票和租金收入,企业办的招待所和礼堂收入等。 (三)地方国有企业税后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等。 地方国有企业应交的农业基础建设基金,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的利润中提取。 (四)各级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五)各部门各单位自管公房出售收入以及各部门开征的有关基金,收费等。 第四条:农业基础建设基金按第三条规定范围当年收入的5%计征。 第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农业基础建设基金: (一)国有企业提取的折旧; (二)中、小学校的学杂费、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和中等技校学校基金; (三)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 (四)民政部门所办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收入; (五)劳动部门统筹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 (六)预算外资金用于抵补经费的部分; (七)三资企业和股份制试点企业及税后利润不足5,000元的企业; (八)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第六条:缴纳单位因特大自然灾害,确实无力缴纳农业基础建设基金的,由各级 财政部门审查后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除上述规定外,其它各级、各部门一 律不准擅自决定减免。 第七条:农业基础建设基金的征集,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农业基础建 设基金的缴纳,报解和入库,由各级国库和专业银行办理。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 共同做好征集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缴纳的农业基础建设基金,一律就地缴入省金库,作为省级财政 的专项收入,由省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农业基础建设的投入。 第九条:分配给各地市、各部门的农业基础建设基金征集任务,只作为考核的依 据,实际征收中按政策规定依率计征。下达地市的征集任务(不含省级单位),实行 定额包干上缴,超收部分全部返还地市,对因工作原因完不成包干任务的,省财政厅 将通过预算如数扣交。 第十条:各缴纳单位应严格执行征集政策,按期缴纳,不得因缴纳农业基础建设 基金而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转嫁负担,或另向财政要求补贴。 第十一条:各缴纳单位要如实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送报表,不得弄虚作假。 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漏缴少缴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十二条:农业基础建设基金征收计提的劳务费,实行按缴省库金额提取的办法, 即按入库额由省财政计提劳务费,用于支付基层征收管理人员的劳务报酬和奖励。其 中:税务部门为1.5%,财政部门为0.5%,由省财政拨付,半年预拨一次,年终结算。 对超额完成任务部分,省全额返还地市,返还部分的劳务费由地市比照省规定办法计 提。省、地税务部门的征收业务费均按入库额的 0.2%计提结算。 第十三条:征集农业基础建设基金是省委、省政府增加农业投入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级各部门都要顾全大局,克服困难,确保征集任务超额完成。对不按期缴纳,又无 正当理由的,经催收无效,征收机关可通知银行扣交。 第十四条: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农业基础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特别要加 强对国有企业1993年上半年以前年度欠交的农业基础建设基金的征集工作,要严格坚 持按政策规定依率计征,保证征集任务的完成。各级财政、银行部门要积极协助税务 部门做好征集工作。各级各部门领导要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证征集工作的顺利 进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上一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邮电农话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办法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 陕西省劳动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陕西省总工会关于下发《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