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云南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云南出口烟叶及其副产品检验检疫批次管理规定》的通知
滇检轻[2004]135号
颁布时间:2004-04-13
2004年4月13日 滇检轻[2004]135号 各有关出口烟草企业: 为了加强云南出口烟叶及其副产品的质量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货证相 符,实现分类管理,达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目的,我局制定了《云 南出口烟叶及其副产品检验检疫批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出口烟叶及其副产品检验检疫批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出口烟叶及其副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证货证相符,实 现分类管理,达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出口烟叶及其副产品(包括烤烟、香料烟、白肋烟、烟 梗、烟末、烟草薄片等)的检验检疫批次管理。 第三条 企业生产加工的出口烟叶及其副产品,必须按同一等级、生产加工时间等 确定批次,在外包装上标明检验检疫批次编号,检验检疫批次编号工整清晰,并在厂 检合格单上注明相应的检验检疫批次编号。 第四条 作为检验检疫依据的成交小样,必须在外包装上标明检验检疫批次编号。 第五条 云南检验检疫局建立出口烟叶及其副产品检验检疫批次编号电子档案。 第六条 检验检疫批次编号由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标注规则为: 代码XX XXX XXX --------出口批次 -------------生产加工时间 -------------------企业代码 第七条 云南检验检疫局预检合格的出口烟叶及其副产品,仓储企业应当按检验检 疫批次编号分别堆放,并做好出入库登记。 第八条 报检单位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随附单据”栏上注明检验检疫批次编号。 第九条 云南检验检疫局实施检验检疫时,核查出口烟叶及其副产品的品名、数量、 等级、检验检疫批次编号等是否与厂检单、报检单一致。 第十条 检验检疫批次编号应当加注在云南检验检疫局出具的相关单证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云南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上一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首席代表设立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云南检验检疫局关于对进出口烟草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施检验检疫卫生登记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