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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旅游村寨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2002-02-27

     2002年2月27日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村寨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的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贵州旅游形 象,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及《贵州省旅游定 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村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村寨,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接待有组织的旅游者参观、 游览的村寨。   第四条 旅游村寨实行定点管理。   凡符合旅游线路布点要求,具备旅游定点条件的村寨的旅游经营者可提出定点经 营申请,经州、市(地区)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授予旅游村寨定点标志牌后, 方可接待旅游团队。   旅行社不得安排旅游者到非定点的村寨参观游览。   旅游村寨定点标志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 旅游村寨定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村寨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民俗文化独特,参观游览价值较高。   2.交通可进入性较好,迸出道路通畅,路面平整、坚实,有停车场地。   3.村寨内环境整洁,建筑物墙面整齐、无污垢。游览参观场所无污水、污物, 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空气清新、无异味。   4.村寨内设有供旅游者使用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引导标识醒目,建筑造型、 格调与环境协调。厕所配置冲水设备,便池洁净,室内整洁、干净、明亮。   5.村寨内设有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游程安排、导游服务的专门场所。   6.村寨的安全、消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旅游村寨购物场所应固定、集中,设置合理,所售商品明码标价,不得出 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以任何形式纠缠、强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不得敲诈勒索旅 游者财物。   第七条 旅游村寨民族表演应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内容健康、文明。不得有低级、 粗俗、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表演项目,不得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损贵州形 象的宣传。表演人员着装整洁、举止端庄。   第八条 旅游村寨所提供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标准、价格及旅游投诉电话必须公开。   旅游村寨应当与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旅游衬寨不得 在合同约定项目之外随意加收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服务项目,损害旅游者的利 益,不得向旅游者索要或变相索要小费。   第九条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参观、游览旅游村寨的活动中,要尊重当地的民族风 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社会公德,爱护环境。   第十条 旅游村寨经营者应按季如实向旅游管理部门提供经营情况和接待统计报表, 并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定点旅游村寨的服务设施、项目、内 容进行复检和抽检,以确保接待服务质量和水平。   旅游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国家或省统一制作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依据《贵州省旅游业管理 条例》及《贵州省旅游定点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并向社会予以 公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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