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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2000-07-26

   2000年7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各处室履行财政监督和管理职能,严格依法行政,依法 监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各业务职能处室对涉及财政、税收、财务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对与本市有关的财政性资金及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 门明确管理职能的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负有行政执法和承担由此产生的错案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责任,是指本局具有财政业务管理职能的各处、室, 为执行有关财政、税收、财务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而实施的 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错案贡任,是指本局各具有第二条所规定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夫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 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造成财政资金重大损失,而应承担的行政法 律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条 行政执法和错案责任的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处罚相 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本局行政执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负责对本机关有关机构或人员的行 政执法和错案责任予以认定和裁决。   局行政执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由局党组成员及局监察处、政工处、会计处、 预算处和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局长为主任委员,分管财政监督和纪检监察的副 局长为副主任委员。局监察处、政工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和错案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局监察处、政工处进行调查后,向 局行政执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提交书面情况报告,经局行政执法和错案责任追究 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对以下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一)明显违反规定调动或调整资金、拨付款项,导致资金被违法贪污、挪用;   (二)因失职行为导致直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损失;   (三)严重违反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四)不履行规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第九条 对以下行政违法行为,实行错案责任追究:   (一)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被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撤销的行为;   (三)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本局决定撤销的违法行政行为;   (五)弄虚作假,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的行为。   第十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和错案责任:   (一)违法办理财政性资金调度或拨付,造成损失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工作发生明显差错,造成资金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公民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对法人或其他组织造 成损失的;   (五)其他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不当或因执法违法行为造成错案的,依据 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扣发奖金;   (三)责令离岗培训;   (四)行政处分;   (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机关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依法赔偿义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 被追究行政执法或错案责任的人员,对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局行政执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提出复核 申请或依法向贵阳市监察局申诉。局行政执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对被追究行政执 法或错案责任人员的复核申请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处理。复核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 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相悖的, 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监察处、政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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