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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规定

颁布时间:2000-06-13

     2000年6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规范银行帐户的开设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所辖各级行政机关、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预算内基本帐户和一个预算外资 金支出专用存款帐户(该帐户只能办理和核算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拔单位使用 的资金及该部分资金的支出,不得发生资金收入款项和其他业务)。其它确因工作需 要增设的银行帐户,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一)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执罚单 位)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确因每次收费(罚款)金额较小且发生次数 频繁,或者需对下属单位进行集中汇缴的,须向财政部门提交经省级以上财政、物价 部门批准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或《罚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经审查合格后、 可批准开设一个“收入汇缴专户”,该帐户只能核算收入上缴款项,单位不得直接支 用,并按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   (二)开设其它专用帐户,须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要求 开设专用银行帐户的正式文件。   第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银行帐户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持县以上(含县)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向开户银 行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由开户银行报当地人民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银行帐户,应先向其上级主 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持县以上(含县)财政部 门批准文件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由开户银行报当地人民银行核发《开户 许可证》。   第六条 各单拉经批准开设的所有银行帐户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 凡未经批准擅自开设银行帐户或未按规定纳入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的,均以私设 小金库论处。   第七条 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帐户只能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设。   第八条 开户银行要依据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以 及有关规定,对开户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程序给予办理开户、变更 或撤消。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和取得人民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的,各商业银行 不得为其开设帐户。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将经批准开设、变更或撤销银行帐户的情况以公文形式 分别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批准单位开户的文件和人民银行 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均应责成专人管理并建立完整档案。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和检查。被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需要开户银行协助检查时;在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   第十一条 对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的,应作以下 处理:   (一)由财政部伺责令有关单位限期纠正错误,并可暂时停止向有关单位拨款 直至错误被纠正。   (二)由县以上人民银行责令开户银行撤消非法帐户,并将非法帐户中的资金按 财政部门要求划转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由财政、人民银行、监察部门对有关单位和开设银行给予通报批评,并按 照有关规定对违纪单位和开户银行给予经济处罚。   (四)由有关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贵阳市财政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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