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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2000-02-26
2000年2月26日 为促进我市现有企业的技术进步,加强技术改造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市技术改 造资金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技术改造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中安排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二)已发放的市技改资金收回的本金; (三)市技改资金利息; (四)其它来源。 第二条 市技术改造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部分继续周转使用,收回的本 金及利息年终结算,滚动使用,并进入下一年度的技改资金计划。 第三条 市技改资金使用范围: (一)市技改资金只能用于批准的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内项目的开支:项目资本 金、项目银行贷款的贴息、项目前期费用等; (二)市技改资金不得用作行政经费、流动资金或技改投资计划外的项目开支; (三)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用途。 第四条 市技术改造资金的拨付与监管 (一)企业项目用款 企业凭当年的投资计划和技术进步项目责任书到指定银行开设专户后办理项目贷 款手续。年度贷款计划,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一次下达,按项目进度分期拨付。 (二)资金用款监督管理 (1)凡使用技改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审计、 纪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银行和主管局的监督,一旦发现用款违规,上述部门有 权建议计划下达部门停止拨付贷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贵阳市重点技改项目,要成立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的主要责任 是按照国家、省、市对重点技改项目的要求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帮助企业管好、用 好项目资金,定期召开项目协调会,协调项目各方资金按时到位,协调处理项目实施 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市技改资金使用规定 (1)市技改资金下达后必须与国家、省的投资以及其它投资,企业自筹资金同步 使用;若需先期使用市技改资金,必须经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同意并通知银行 后,才能提前使用。 (2)项目前期费用,包括编制可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费用、环评、市场调研费用, 在向银行提供相关资料后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拨付。 (3)项目工程费用主要分设备和土建两部分,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办法执行: ①设备款项,根据设备招标后,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书的规定:项目单位出具设 备订单或设备付款收据凭证,并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银行据此分期按时拨付。 ②土建款项,根据土建工程招标后,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由建设单位提交工 程进度或施工单位出据收款凭证并经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通知银行按时拨付。 ③不需招投标的设备或建筑工程等其它款项,由企业提出设备清单、生产厂家、 工期、造价等资料经市经贸委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银行按合同订单支付款项。 (4)项目贴息 按黔经贸改字(1999)377号文和贵阳市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经报请市政府同意贴息的项目,在下达资金计划时,予以明确贴的数额,在项目建成 验收并完成责任书规定兑现贴息。 第五条 对截留和挪用技改资金或本办法的企业,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有权停止 技改资金的使用,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发布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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