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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黔党发[2002]18号颁布时间:2002-10-31

     2002年10月31日 黔党发[2002]18号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地区党委和行署,省委各部 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 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 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再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1998年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我省各 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 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等政策措施,全省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成绩明显。就业结构调整取得进展,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初步形成,全省有 17.7万名下岗职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两个确保”做到了100%,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迈出了较大步伐。但是,我省就业形势仍然相当严峻。主要表现为 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大素质偏低的矛盾,以及经济结构不合理与劳动 者充分就业的矛盾都很突出;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 度加快同时出现;失业人员再就业和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的问题相互交织等。焦点集中 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上,这已成为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各 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落实 “三个代表”要求,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紧迫的政 治任务和长期的战略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好。   至2002年底,我省下岗失业人员约为33.87万人,预计今后三年内还将 新增约9万人,要完成三年内基本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05年全省城镇登 记失业率控制在5%的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区 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责任,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集中力量做好下岗失业人员 特别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从2003年起,省将对各市州地下达 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并实行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 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把净增就业岗位、落 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 工作目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分解,明确责任,定期进行检查。对落实好的 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好的予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研究 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检查各部门履行职责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切实做到就业 和再就业工作责任落实,资金投入和措施保障到位。   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贸易合作、教育、民政、财政、建设、税务、工商、 银行、物价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搞好服务。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 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工作。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在实施 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过程中,企业、街道(社区)等基 层党组织要把保障群众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主要任务。要动员全社会 都来关心和支持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要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 工作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促进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再就业的 典型事例,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转变观念,自强自立,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在国家政策 的扶持和社会的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二、广开就业和再就业门路,千方百计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   加快经济发展是解决我省就业和再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定 不移地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继续保持全省经济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良好态 势,用发展的办法扩大就业。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 业”的方针,落实积极就业政策,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 会政策和确定建设项目时,要注重在提高竞争力的同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 虑,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 力。要重视安排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以贵州的比较优势吸引东部沿海地区有市场的 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梯度转移,在招商引资和技术改造中优先考虑就业容量大的项目和 方案,在西部大开发项目中优先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把推进第三产业发展作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渠道。努力拓展商贸、餐饮 等传统服务业,积极开发旅游业、物流配送、信息咨询服务、职业教育培训、房地产 业等新的领域。尤其要积极开发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 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 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   积极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不断拓宽再就业门路。非公有制经济是 我省的重要经济增长点,也是重要的再就业渠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特别是积极发展有 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增强其就业吸纳能力。   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转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进一步总结 推广国有企业在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兴办 经济实体等多种方式安置富余人员,以及破产企业利用其有效资产安置职工的经验, 鼓励企业通过发展多种经营,拓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门路。   支持和促进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积极开展劳务输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鼓励下 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实现就业。并发展 劳务派遣、劳务基地等组织形式,为他们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积极开展与经济 发达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加强劳动用工信息服务,增加下岗失业人员就 业机会。鼓励和支持就业环境较差的独立工矿区,组织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劳务输出实 现再就业。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 副产品加工业,到乡镇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就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 业和自谋职业。   三、认真落实促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   (一)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 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 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税的申报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全省要统一明确免 收的项目。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 照最低标准收取,有关部门要明确收费标准。上述免收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布, 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乱罚款。   2、省级和9个市州地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贷款担保基金。 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对困难地区,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担保机构由当 地政府确定,原则上尽可能依托现有中小企业贷款国有担保公司来运作,不铺新摊子。 担保机构宜集中建立,强化管理,规范运作,实行有效监督。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 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企业推荐、 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运作。贷款额度一 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 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移安 排的资金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 期限相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 都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并且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建立贷款担保基金 的工作今年先在贵阳和遵义两市进行试点,明年起在全省逐步推开。   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 模。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改革行政审批程序,简化下岗失业人 员开业的相关手续,提高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行政审批 部门参加,提供“一条龙”服务。   4、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 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培育性场所。   5、对下岗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要适应 其特点,抓紧制定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办法,切实保障他们 的合法权益。   (三)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 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 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 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 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 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等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 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养老、失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基本医疗保 险费由企业缴纳。个人应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 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 财政、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等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 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五)上述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六)适当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体 办法执行。   (七)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 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 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大 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 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养老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 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应缴的养 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的工资,用人单位 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岗位补贴按国家规定办理。   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目录以及实行岗位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 经贸等部门制定。   (八)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财政对就业的投入。我省再就业资金的筹 措,一是各级财政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 金列入财政预算;二是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将中央对我省国有企业下 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费和历年结余资金安排30%用于促进再就业;三是争取中央支 持。   要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以反映各级财政用于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 项支出。各级财政还要适当安排资金,用于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与加强劳动 力市场及其信息网络建设。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 杜绝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对违纪违规使用和贪污再就业资金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 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组织劳动保障、监察、计划、经贸、公安、财政、建设、文化、 税务、工商、银行、物价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 专项检查。劳动保障、民政、税务、工商、物价、城管等部门和工会要明确机构,负 责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工作,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 督的作用。   四、搞好服务,强化培训,促进再就业工作   (一)加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劳动就业服务 机构的建设,适当增加编制,充实人员,保证工作经费,以适应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 需要。街道和远离城镇的工矿区要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2002年底前首先 在中心城市的所有街道办事处和远离城镇的工矿区建立。街道办事处下属的社区要派 驻专职工作人员,独立工矿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实行属地管理。有关人员、编制和经费 问题,省里将另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主要承 担下岗失业人员登记核实、调查和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动态、建立就业档案,开展 社区就业服务等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工作。县级党委、政府应重点加强县级劳动保障机 构的建设,充实人员,增加必要的编制。关于就业和再就业任务较重的乡镇设置劳动 和社会保障工作站问题,由县级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二)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 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 业培训。所需经费主要由同级财政承担,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将对困难地方给予 适当补助。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专门的帮助和服务。在各级公 共职业介绍机构中,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 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定期发 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积极参加 职业培训,参与市场竞争就业。   要加快劳动力市场规范化建设,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及公开发布系统,提供及 时、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实行全省统一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信息系统要实现全省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担。   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 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培训资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 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对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劳动者开展的技能培训, 应与推行和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结合。对有开业条件尤其是从事服务业的人 员开展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加快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   各级政府可在资质和信用认定的基础上,委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 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的免费培训和服 务项目,要进行严格、科学的效果评估。补贴的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 经贸等部门制定。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要建立 健全和充实加强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队伍,确保工作经费。在今年年底 前,9个市州地要完成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组建和充实加强工作。要按照中发 [2002]12号文件的要求和《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加大执法监 察力度,规范执法监察行为。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包括招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 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拖欠)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严 格依法查处。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 为,依法维护劳动力市场的秩序。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   (四)抓紧建立下岗失业人员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情况和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 业优惠证》,作为兑现扶持政策的凭证。《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全省统一标准、统一 编号、统一制作,其发放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各级劳动保 障部门要严格发放和管理,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对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补助资金和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统筹兼顾,做好扩大就业的各项工作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正确处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坚持国 有企业改革方向,坚持减员增效和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和社会承受能力相结 合,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实施政策性 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 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 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人员裁 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 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大中型企 业一次性或年度内减员超过本企业职工人数10%以上,或虽低于这个比例但裁减人 数在300人以上的,事先要向市州地政府(行署)报告,中央直属企业和省属企业 事前要向省政府报告。在企业改革、改组、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 规定,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央在省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纳入全省再 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资金由原渠道筹措解决。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 应配合地方共同做好下属企业的再就业工作。中央在省企业的关闭破产按有关政策规 定办理。   (二)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壹制度。统计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劳动力抽样调 查点,定期调查就业和失业状况,及时反映动态变化。要建立失业预誉机制,在下岗 失业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各组党委和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要完善失 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各类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办法。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要 广泛宣传失业登记的重要作用,宣传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和对失业人员的各种 服务。   (三)在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兼顾城镇新成长劳动 力的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工作。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普 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延缓就业压力。要公平对待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问题,认真清 理不合理的限制政策,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各类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依法确保工资发放和缴纳社会保险 费。     六、巩固“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足额发放和足额代缴社会保险费。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 面,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的成果。   要从实际出发,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别处理、积极探 索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办法和途径,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对 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给予失 业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协议期满滞留再就业服务中 心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 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 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进行检查,帮助解决他 们在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住房、子女入学、水电煤气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 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关系(包括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应继续保留,企 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 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 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 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缴费年 限计发基本养老金。对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在解 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岗失业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省现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的办法实行。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其接续失业保险关系的具 体规定,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对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 岗失业人员,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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