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4日 渝府发[2005]6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精神和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征地
补偿安置标准,并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我市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主城区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地补偿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附表1执行。今后,主城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每两年由市统计局会同市国土房管
局等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2.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2、3、4、5执行。人均住房安
置面积标准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规定执行。
凡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青苗、抢搭抢建建(构)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鼓励推行住房货币安置,其标准由主城各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自行制定。
3.继续推进储蓄式养老保险工作
继续推进储蓄式养老保险工作,着力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老化劳动力的生活保障
问题,主城各区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保险公司从事此项工作。
(1)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属老
化劳动力人员,可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经本人申请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的23500元交由保险公司办理
储蓄式养老保险,余额支付给本人。
(2)征地公告发布之日,16周岁以上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征
地农转非人员属劳动力(再就业)人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
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劳动力(再就业)人员参加劳动和就业技能培训。劳动力
(再就业)人员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劳动力(再就业)人员可依照城镇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市)
主城区外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实际,
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有关区县(自治县、市)的征地统一年
产值标准每两年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计算方法
征地中应严格依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的规
定计算应安置的农转非人员人数。
零星征地中被征地农户承包的耕地(多种经营地、牧草地、果园地和养殖水面按
耕地算)被征收后其人平承包耕地不足0.5亩的,在被征地农户自愿选择的前提下,
可按规定实行农转非,或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调整承包耕地。被征地农户选择
农转非的,可以户为单位按规定计算该户农转非人数并计发农转非人员有关费用;选
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承包耕地的,按《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
府令第53号)计算农转非人数。
三、加大征地农转非人员生活保障力度
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即为城镇居民,按城镇居民管理。因生活困难,符合享受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
办理。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四、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经费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经费,其标准
为主城区按征地面积每亩2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每亩1万元,计入征地成
本费,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统筹我市征地农转非老化劳动力的养
老保险。若各区县(自治县、市)统筹经费不足以解决其问题的,由各区县(自治县、
市)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补贴,并纳入财政预算。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
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调整征地补偿
安置标准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耐心细致地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调整和征地补偿安置的
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对截留、克扣、侵占、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市、区县
(自治县、市)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
偿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
系,制定相应的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村居民户籍的审核、统计、确认工作,并办理农转非的
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核销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调
整工作。
统计部门要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定工作。
六、征占用林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
定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
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所属行政区域(含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规划
范围)。
八、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九、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民
政局和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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