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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5]150号 颁布时间:2005-06-27

     2005年6月27日 渝办发[2005]15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市委二届七次全委会精神,确保减轻 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更加有效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经市政府同 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   我市从今年起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这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 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决策。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 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做好全部免征农业税的有关工作;要严格执行政策,除农 村税费改革后的欠税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征收农业税及附加,确保全部免 征农业税这一深得民心的惠农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要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 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原则,认真做好乡村债务清理工作;要深入 研究解决农村税费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快配套改革步伐,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二、切实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进一步做好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工作。切实加大农村教育乱收费治 理力度,认真落实农村中小学收费“一费制”,严格执行市里核定的杂费、课本和作 业本费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农村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乱摊 派和乱收费。严格执行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明确实施范围,公布限额标准, 加大查处力度,严禁任何单位和组织违反规定强迫基层组织超标准、超范围订阅报刊。 进一步落实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 (事)件和违规违纪行为,对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和造 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必须严格按规定期限上报并及时查处。对隐瞒不报、 查处不力,致使案情恶化甚至引发严重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   三、进一步强化涉农收费的监督管理   虽然我市已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但是对农民负担反弹的问题绝不能掉以轻心, 必须防止乱摊派、乱收费等农民负担从其他“口子”中又冒出来。要严格执行有关取 消、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对涉及农民负 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公示内容的审核、监督工作,防止以经营服务性收费为名 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加强对涉农物资价格的监管,深入开展农村灌溉用水、用电等涉 农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专项治理。加快推进农业供水价格改革,将农业供水价格 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推行从定价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制度,彻底杜绝中间环节乱加 价和搭车收费行为。继续清理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 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   四、健全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农村公 益事业建设的重要措施。要认真总结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经验,进一步规范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程序、议事范围及审批程序,不断完善村内“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管理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组织借“一事一议”的名义进行收费,对超出规 定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下达筹资筹劳任务、平调使用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强行以资 代劳等问题,要加强监督、认真清理、严肃查处。要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上级转移支 付资金和村级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确保村级组织 正常运转。   五、深入开展全市“三无乡镇”创建活动   去年以来,我市开展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创“三无乡镇”(无农民负担恶性案件、 无群体性事件、无大规模集访事件和到京上访事件)活动试点,通过不断的探索实践, 取得了一定成效,促进了减轻农民负担长效机制的建立,维护了社会稳定。各地要在 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推行范围,促进全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三无乡 镇”创建活动步入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推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更大实 效,确保全市不出现因农民负担问题而发生恶性案(事)件和群(集)访事件。   六、加大对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 工作范围,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实效。要认真组织开展好农民 负担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改进检查方式,把明察与暗访结合起来,把检查与处理结 合起来。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地区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农民反映强烈的问题要 进行重点督查督办。要高度重视并扎实做好涉及农民负担问题的信访调处工作,严格 执行农民负担问题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对农民反映的有关农民负担问题,必须受理, 不得推诿。对农民反映的问题能解决而长期不解决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 门负责人的责任,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严肃查处。   七、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   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关键在于加强领导,核心在于建立长效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 杂性,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主要领导责任制和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加强组织 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每个农户, 真正做到村村减负、户户受益;要紧密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进一 步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管理和教育;要强化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农 村工作部门要严格管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物价部门要强化涉农价格管理,农 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和监督管理作用,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涉及农民 负担的案(事)件,努力构建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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