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21日 渝财社[1999]59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民政局,各区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字[1998]1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共同研究制定了《重庆
市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福利基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民政部《
关于印发〈社会福
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国福利彩票(以
下简称彩票)筹集的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管理和支配的社会福利基金,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四条 社会福利基金收入包括:
(一)彩票销售总额扣除55%的兑奖和15%管理费用后的净收入。
(二)彩票销售中不设奖池的弃奖收入。弃奖收入是指每期完整的计奖奖组彩票
全部售出后,剩余的奖品价值(或奖金)。
(三)社会福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第五条 社会福利基金实行按比例分级留成使用的原则。
社会福利基金为彩票销售总额的30%:万州、黔江开发区各留成22%(其中
开发区本级留成2%,代管县留成20%),其他区县(市)留成20%,其余部分
上缴市级和中央。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留成的社会福利基金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
第七条 社会福利基金的解缴
市社会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负责同各区县(市)彩票发行机构具体办理社会福利基
金的结算和收缴。
(一)全市各区县(市)在彩票销售结算后按规定的比例提取本级留成的社会福
利基金,交同级财政专户;20天内将应交中募委、市级、开发区的社会福利基金及
发行费用一并上缴,不得截留、挪用(万州、黔江开发区收到代管县资金5天内缴市
彩票发行中心)。
(二)市社会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在收到款的30天内将市级留成的社会福利基金
缴入市财政专户。
(三)各级彩票发行机构在划转社会福利基金时必须附“社会福利基金收入清单”
(清单的内容包括:本期彩票销售金额,本级留成比例,应上缴社会福利基金金额;
市级和万州、黔江开发区还应有各区县应缴金额,已交金额等说明)。
第八条 存款利息、弃奖收入直接转入本级“社会福利基金”,不参与分成和上交。
第九条 彩票代销单位必须将售票收入中计提的社会福利基金全额上交当地彩票发
行机构,不得坐支、截留。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年初要根据年度彩票发行计划,编制本级社会福利基金收支
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年终要编制社会福利基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收支计划和民政部门的用款要求,及时办理社
会福利基金的核拨。
第十二条 社会福利基金的收取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据。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社会福利基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
度,坚持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必须按照社会福利基金收支计划安排使用社会福利基金,
不得超计划使用。社会福利基金当年投放率一般不低于70%,结余部分结转财政专
户下年专项使用。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资助无依无靠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等特殊群体服务
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
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对老化、陈旧社会福利设施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适
当资助;
(三)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
社会公益事业给予适当资助,但全年资助总量应控制在本级留成社会福利基金的
10%之内;
(四)同等条件下,社会福利基金要优先资助老、少、边、穷和灾区的社会福利
事业。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基金对社区服务项目的资助,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的有
关规定进行审查,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资助。
第十七条 市级留用的社会福利基金对区县(市)提供资助时,将适当与下级的彩
票销售以及当地政府的投入挂钩。
第十八条 按规定投放的社会福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
何形式挤占和挪用。资助项目较大的项目,应按项目的工程进度分期拨款。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基金不得用于投资办企业(社会福利企业除外),不得拆借和
委托放贷,不得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也不得为任何单位的任何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必须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资
助单位、资助金额、竣工时间等内容;社会福利基金资助购买的设备,器材也应标明
捐赠字样。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
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社会福利基金资助数额相等的部分应归还社会福利基金。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基金的分配与投放,由各级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委会)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审查批准。评委会主要由各级民政部门的
领导和城福、农救、计财、监察、募委办业务部门组成,各级财政部门参与监督检查。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确定本级留成社会福利基金的投入使用计划的编制。
(二)受理要求资助的报告,并对项目进行考察、审定和档案管理。
(三)市级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城福处负责,市级社会福利基金的日常
财务工作由市民政局计财处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申请社会福利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向评委会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资
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政府有关部门批件。其中属基本建设类的项目,必须具备完整的
基建审批手续,列入当地基建计划,工程竣工后要向提供资助的工作机构报送竣工验
收报告,并附有关资料。各级民政部门应将上述资料长期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资助的项目,须先由本级评委会审议通过,并
提交本级评委会的评审意见及申请报告。上一级民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考察初
审、形成建议,再由评委会进行审议。对决定资助的项目,要下达批复通知并安排拨
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于每季度未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社会福利基金的收支、
管理情况,接受财政、计划(物价)、金融、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每年在报纸上向社会公布社会福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上级评委会对下级评委会要定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受资助项目的社会福利基金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监
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可缓拨、停拨社会福利基金,直至收回已投资金;对建
成后改变基本功能转作非社会福利用途的,要责成有关部门查处和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市)财政、民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
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
本办法为准。同时各级民政部门应对各级募委以前管理的社会福利基金进行清理,将
余额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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