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14日 渝财外经[1999]133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各区县(市)财政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
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
[1999]193)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报程序,现
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贷
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后,由各区县(市)财政局、市政府有关
部门对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配套资金等进行审查,落实还款责任,并综
合考虑其自身承受能力和债务负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我局提出利用外国政府
贷款的申请。
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按转贷类型划分为三类:一类项目是区县(市)财政和市
有关部门作为贷款项目借款人的项目;二类项目是区县(市)财政和市有关部门为贷
款项目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三类项目是区县(市)财政和市有关部门既不作为直接
借款人也不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贷款项目的转贷类型由区县(市)财政和市有关部
门在向我局申报项目时确定。
三、各区县(市)财政和市有关部门申报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的
有关政策,满足贷款国关于贷款的使用领域、规模等方面的规定,并考虑贷款项目所
需设备和技术对贷款国别的要求。
四、一个项目一般只申报一个贷款国别;如确实需要,也可以申报2~3个贷款
国别,但应表明优先选择的顺序;若申报项目时无法确定贷款国别,也可以不列贷款
国别。
五、区县(市)财政局和市有关部门申报贷款项目时,应向我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区县(市)财政和市有关部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函。申请函应说明拟利用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贷款国别、贷款金额、借款人、转贷类型、配套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有关部门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建
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件,(四)申报日本政府贷款项目时,需提供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批复件。
六、贷款项目若需调整贷款国别,由区县(市)财政局和市有关部门向我局提出
书面申请(附项目业主单位书面申请),由我局上报财政部统筹考虑贷款国的政策及
贷款额度后确定。贷款项目若需撤销,应由区县(市)财政和市有关部门向我局提出
申请,经我局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核准。
七、各区县(市)、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贷款国的要求,积极组织
贷款项目,严格审查把关,认真做好对本地区、本部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指导、
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协同我局解决项目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通过
我局向财政部报告,以提高我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整体水平。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