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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城市老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
渝财社[2001]3号
颁布时间:2001-01-08
2001年1月8日 渝财社[200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00年元月起,已经提高了60 年代初精简退职在乡老职工和襄渝铁路伤残民工的救济标准,但未含60年代精简退 职城市老职工。考虑到60年代精简退职城市老职工年龄偏大,体弱多病,救济标准 低且多年未调的实际情况,为解决好这部分救济对象生活困难问题,根据民政部办公 厅《关于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答复》(民办函[1999] 100号)文件精神,报市政府批准,同意提高其救济标准,在原救济标准基础上提 高30%,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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